為保障人員生命財產安全,維護商業綜合體正常運營秩序,特制定本消防安全管理規則,適用于所有商業綜合體管理服務單位、入駐商戶及相關從業人員。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商業綜合體管理服務單位(以下簡稱“管理單位”)是消防安全的第一責任主體,必須嚴格遵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》等法律法規,貫徹“預防為主、防消結合”的方針,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。
第二條 本規則旨在明確管理單位、各商戶及全體從業人員的消防安全職責,規范日常消防安全管理、火災隱患排查整改、消防設施維護保養、應急疏散演練及宣傳教育等工作。
第二章 消防安全組織與職責
第三條 管理單位須設立消防安全管理部門或指定專人負責,成立義務消防隊,并明確各級、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職責。
第四條 管理單位法定代表人(或主要負責人)為消防安全總責任人;消防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為直接管理人;各商戶負責人為其租賃區域內的消防安全責任人。
第五條 管理單位應與所有入駐商戶簽訂《消防安全責任書》,明確雙方權利義務,并將商戶消防安全管理納入統一監管體系。
第三章 建筑與設施消防安全管理
第六條 商業綜合體的建筑結構、平面布局、防火分區、安全疏散通道及出口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,嚴禁擅自改變用途、堵塞通道或封閉出口。
第七條 管理單位須確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、自動滅火系統、防排煙系統、應急照明與疏散指示標志、室內外消火栓、滅火器等消防設施、器材完好有效,并委托具備資質的機構進行定期檢測和維護保養,建立完整檔案。
第八條 電氣線路、燃氣管道及設備的敷設、安裝、使用必須符合安全規定,由專業人員進行定期檢查,嚴禁私拉亂接、超負荷運行。餐飲場所的廚房油煙管道應定期清洗。
第四章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
第九條 管理單位須實施每日防火巡查、每月全面檢查制度,重點檢查安全出口、疏散通道、消防設施、用火用電、裝修施工等情況,并做好記錄。對發現的火災隱患,應立即責令整改并跟蹤落實。
第十條 商業綜合體內嚴禁違規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品;確需使用的,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,并報管理單位備案。
第十一條 室內裝修、改造施工前必須向管理單位申報,辦理動火審批手續,落實現場監護和防火措施,嚴禁使用易燃、可燃材料。
第十二條 在綜合體主要出入口、電梯廳、服務臺等醒目位置設置消防安全告知牌、疏散示意圖。
第五章 消防宣傳培訓與應急演練
第十三條 管理單位須制定年度消防宣傳教育和培訓計劃。對新入職員工和商戶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消防安全培訓;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全員消防安全培訓和應急疏散演練。
第十四條 培訓內容應包括消防法律法規、防火滅火知識、消防設施使用方法、疏散逃生技能等。確保員工做到“四懂四會”(懂本崗位火災危險性、懂預防措施、懂撲救方法、懂逃生方法;會報警、會使用消防器材、會撲救初起火災、會組織疏散)。
第十五條 管理單位須制定切實可行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,明確各應急小組職責和處置程序。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性消防演練,并評估演練效果,持續改進預案。
第六章 火災應急處置
第十六條 任何人員發現火情應立即呼叫附近人員,并使用火災報警按鈕或電話向消防控制室報警,同時視情況使用滅火器材進行撲救。
第十七條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須持證上崗,24小時雙人值班,熟練掌握設備操作,確認火警后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,按照程序進行處置,并撥打119報警。
第十八條 火災發生時,管理單位及各商戶人員須立即組織顧客和員工沿疏散通道有序撤離,義務消防隊應迅速集結,開展初起火災撲救和人員救助。
第七章 獎懲與責任追究
第十九條 管理單位應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內部考核,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。
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規則,未履行消防安全職責、存在火災隱患拒不整改、或造成火災事故的單位和個人,管理單位有權依據責任書和相關規定進行處理;情節嚴重的,依法報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罰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第八章 附則
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由商業綜合體管理服務單位負責解釋。
第二十二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各管理單位可依據本規則,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實施細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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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時間:2026-01-23 16:28:53